2015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难点详解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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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难点详解

  在江苏公务员考试中,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考生最害怕的就是法律部分,造成考生恐惧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第一,绝大部分考生的专业都不是法律,甚至大部分都是工科,专业不对口;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法律是一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体系性和严谨性的学科,语言表述严谨;第三,唯恐复习时间不够。为了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对法律知识有一个清楚准确的理解和记忆,下面中公网校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中几个难点加以区别和解释:

  规范作用VS强制作用

  在法理学法的作用部分,其中规范作用根据法发生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规范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作用和强制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在考试中,考生很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我们知道规范作用的对象是本人或者自己的行为,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对象很难在题目中找出正确答案。

  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 )。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中公解析:很多考生在做这道题目的时候,当他们看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时候,很快就选择D选项。在法律中,这两个作用很多考生一直搞不清楚。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法律为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在指引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而在强制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制裁、惩罚违法行为,两个概念中的核心词汇才是这两种作用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规范作用中,考察的题目里一定会有一个法律规定来为我们指引,基本的表述方式是:《XX法》XX条规定……,张三可以(应当)……。而在强制作用中,为了体现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在题目中的一般会这样表述:张三……,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逮捕(起诉、判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从题目的表述来判定。

  地方性法规VS规章

  在法理学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两个法律规范,考生很容易搞混淆。其实,如何分清这两个概念,我们还从概念中的关键词去判断。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根据定义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而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因此这两个词最后的区分点就落到了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区分上。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的各部位及组成部分和地方政府。权力机关指的则是人大及常委会,而政府则是当地政府,至于地方是哪些地方,完全一样(省级和市级)。

  中公网校专家希望这两个法律难点的详解能给复习公共基础知识的考生一点帮助,在短时间内积累更多的知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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