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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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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受偿

  二、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受偿。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015事业单位公基法律民法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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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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