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海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百科常识1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2)默示方式变更、撤销: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二、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九、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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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