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百科常识2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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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百科常识2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2.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韵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AN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五、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六、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②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适甩。③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得作见证人的有: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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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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