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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百科常识3

  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人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

  6. 特定人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老人;

  (4)保护未成年人;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照法律纳税。

  6. 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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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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