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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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