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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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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医疗机构也离不开管理条例的约束。由于要加强医疗体系监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目前事业单位考试中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今天中公卫生人才网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部分概括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医疗机构的定义: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2.立法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公民健康。

3.实施时间:1994年9月1日。

4.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6.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6)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病历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以上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概括总结,希望同学们可以逐条记忆,正确掌握全部内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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