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处方的监督和管理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处方的监督和管理

编辑推荐2019医疗招聘备考方案 | 2019医疗招聘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编辑推荐 2019医疗招聘考情解析班 医疗卫生考试备考指导交流群QQ:943520388 医疗卫生考试备考指导

处方对于医生而言就像是枪手的手枪,一个把握不好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何规范的管理好医生手里的这把枪,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想而知,对于医学相关考试,处方的监督和管理相关的知识点出现频率会有多高!那就让中公卫生人才网的老师们带领大家来一起回顾一下相关知识点吧。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对于处方的监督和管理及相关知识点还有需求的小伙伴们,请持续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