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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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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小伙伴对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下面中公卫生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中医药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7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医药条例,在我们的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出现不多,但还是有一些小的知识点是需要大家掌握的。

一、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以上就是关于中医药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内容较少,在考试中出现的几率也比较少,都是一些死记硬背的内容,重要的地方已经为大家标注出来,希望对考生的学习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中公人才网!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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