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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聘卫生法规知识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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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2.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5.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2)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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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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