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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相关知识这一章在往年的考试中是较为基础的内容,理解和掌握难度不大,本文把药品管理法知识点做一总结,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进步。

  1.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质量,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8.《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0.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1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1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17.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简称毒麻精放)。

  1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2)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19.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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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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