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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知识点:孕产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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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母亲和婴儿健康,出生人口素质,我国在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了《母婴保健法》,小编就孕产期保健相关知识点做出总结: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

  2.孕妇、产妇保健;

  3.胎儿保健;

  4.新生儿保健。

  二、孕产妇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等。

  三、婴儿保健服务

  1.疾病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3.预防接种;

  4.母乳喂养。

  四、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1.医学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①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②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2.医学意见:

  ①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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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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