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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备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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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一直致力于帮助广大备考之人进入理想的单位,而在各类事业单位、社区社工、招警等招考中,法律都是经常会涉及的科目,尤其在民法典出台的浪潮下,我们备考时对于民法典中出现变化的地方需要更加的注意。所以今天就对于我们考试中或者是生活中都比较关心的婚姻效力中可撤销婚姻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一个详细的讲解。

有关这个知识点能够涉及的题型是比较广泛的,不管是单选、多选、判断的客观题考察,还是案例分析的主观题考察都是可能出现的。对于这块考试的重点是可撤销情形的认定以及出现可撤销情形对于维护自己权益的限制。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内容。那这个的法条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下面来进行详细的阐述:

1.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

《民法典》第1053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条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本条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但是,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本条规定的撤销权。

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应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的本质上属于欺诈,因此,只有被隐瞒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 实施隐瞒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因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故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本条规定的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5.撤销权行使期限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6.以该事由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条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违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婚姻进行撤销。这里就需要注意,前面我们说过的因为胁迫被撤销的婚姻的撤销权是由受胁迫一方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多了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考试中需要对于这两个不同的部分进行区分记忆,避免丢分。

【例题】(判断)甲和乙是一对恋爱多年的情侣,最近在准备结婚,但是在一次献血中,甲不幸感染上了艾滋病,甲担心乙知道后会不再和他结婚,于是在婚前没有告知乙实情,领证结婚后甲良心不安,告知了乙实情,乙同情于甲的不幸遭遇,表示不介意,愿意和甲继续生活下去,三年后,乙后悔,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这段婚姻。

【答案】B。中公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内容。”所以题目中首先撤销期限已过,其次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是错误的,题目中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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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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