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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易混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本期内容我们将围绕着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展开,给各位备考的小伙伴们深入剖析一下易混淆的考点。希望本期的内容,会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教育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 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混点辨析:

民事法律责任:平权型法律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经纪赔偿

例如:一个小学生把另一个小学生头打破了,要由其父母对被打一方家庭进行经纪赔偿

行事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体制内人员(例如:事业单位、公务员)

行政处罚——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体制外人员

刑事法律责任: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构成犯罪

二、教师法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易混点辨析:

某县初中教师——学校不发工资——县教育局——30日内做出处理

某县教育局不给教师发工资: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30日内做出处理

三、教师资格有关规定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记忆小口诀:撤5弊3丧永远

二、试题演练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情况属于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是( )。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C.体罚学生经教不改的

D.故意不完成教学教育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答案】A。解析: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故本题选择A选项。

最后,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同学们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逢考必过,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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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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