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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新法新考点之《行政处罚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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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有的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过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对于现有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不能够完全囊括行政机关中在职权范围内的处罚种类等诸多不足,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体系,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也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大修。本次修改涉及完善多方面的行政处罚体系,这也对各位学员的备考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完善

现有的行政处罚体系包括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针对行政处罚种类缺乏,不足以覆盖行政执法职权的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删减增加后,改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删除了概念相似相近的暂扣、吊销执照,增加了通报批评(申戒罚)、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为能力罚),完善了行政主体处罚的覆盖面,并赋予行政主体更多样化的处罚职能,灵活运用于社会管理。

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

现有的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如出现两个以上机关都有处罚权应当如何解决。因此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合理的用吸收原则解决了这一现实争议。

这只是众多行政处罚修改亮点中的一部分,这也明示我们在新一轮的备考中要更加注重新规定的了解和学习,符合国家的法制规范和新动态,以达到更好的成绩。

(责任编辑:徐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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