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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该如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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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考点,而由于该知识点的复杂性,又常常让备考的同学们感到头疼。那么,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中,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该我们该如何学习呢?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案例考察(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识记性考察(考察频率较低,多考察三者的处罚后果)。

【例题展示】甲深夜潜入无人在家的李某家行窃,正准备将盗窃财物往外搬时,听到了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于是从窗户匆忙逃离,甲的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深夜潜入无人在家的李某家行窃,正准备将盗窃财物往外搬时”表明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听到了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于是从窗户匆忙逃离”表明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为C。

二、熟悉概念、掌握特征、答题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别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者往往让同学们在做案例考察类题目时感到难以区分。在事业单位备考中,我们可以从其概念中抽象出其特征,通过对特征的掌握以及运用,来帮助我们答题。

(一)三者的概念

①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掌握三者的特征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该如何学习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不难发现,只有中止的停止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停止原因都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它们二者的区别在于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前“的阶段,也就是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后”阶段。

(三)运用特征,答题

掌握了三者的特征,我们在答题时,便可以运用特征帮助我们进行答题,主要答题思路如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该如何学习

上述答题思路具体运用到答题中,可以如下题:

【例题展示】甲潜入某单位意欲撬锁,但撬了好久仍未打开储立柜,甲只得放弃盗窃,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那一选项正确?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D。解析:第一步,看是否既遂:“甲只得放弃盗窃”表明甲犯罪未得逞,即尚未既遂,排除B选项。第二步,看停止原因:甲放弃盗窃的原因是“撬了好久仍未打开储立柜”,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排除C选项。第三步,看阶段: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阶段,“甲潜入某单位意欲撬锁,但撬了好久仍未打开储立柜”表明甲已经着手。结合“已着手”、“意志外原因”可知本题答案为D。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中,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学习,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合适的方法去理解知识的内涵,掌握知识后进行对比学习,从而掌握其特征,在做案例类题目时要学会分析题干,并运用相关知识及其特征做到正确答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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